内容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梅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2〕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上旬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根据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完成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具体考核细则将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每年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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