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7〕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并认真进行督促检查。
(一)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二)建立消防工作评价体系。各县(市、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考评范围,进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制定《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三)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级分类依法组织实施。市公安消防局对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保障我市消防事业经费足额划拨,合理增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通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教育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其他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第一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防火检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切实提高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落实火灾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各地要及时报告和通报火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保障消防经费足额到位。一要保障正常经费供给。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政〔2004〕300号)和《关于我省武警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参照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06〕123号)的精神,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地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逐年增长。从2007年起,我市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为人均不应低于3.3万元,并应在3年内逐步达到4.5万元以上标准,已经达到4.5万元以上标准的县(市、区)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经费增幅每年不低于10%。二要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及生活条件,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现役干部、士官发放岗位津贴和各种补助。每年为现役官兵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并为因公负伤致病的消防官兵全额核报医药费。三要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正常的消防事业经费开支。四要拓宽消防经费的筹集渠道,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控制能力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础工作的落实。发挥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在居委会或住宅小区设立消防宣传专栏、防火公约栏,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能参加“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评选活动。
(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范围,由各级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镇、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要大力加强镇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各县(市、区)要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公安、消防、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下发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使消防宣传工作由城市宣传教育为主转向城市、农村消防宣传并重,由重点单位宣传教育为主转向重点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宣传教育并重。每年11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11月9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日活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有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经常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光。各地要在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公众聚集场所、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立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保安消防员、消防设计和施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有50%以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落实消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环境时,应一并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五)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度。要根据建设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精神,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尽快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同时编制消防规划。市政府不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要保留消防站建设用地。要加快清远市消防指挥中心、清远市特勤消防中队以及清城区消防大队营房建设步伐,现有消防站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应抓紧改建、迁建。
(六)加大公安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装备。到2008年底,全市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必须配备的常规和特勤装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举高消防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城区、清新、佛冈、英德、阳山、连州各配置一辆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2010年底前,佛冈、连州、阳山配置一辆32米或24米举高消防车。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狠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早期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及其他重要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行动。执法部门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对存在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的要求,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或由当地政府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消防安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以停产停业处罚的意见,各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明确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级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名称、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身边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关注身边消防安全、积极举报火灾隐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
(一)严格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审批和登记注册、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临时建设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等,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有关部门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应通力配合,发现安全问题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查记录,接受部门应依法处理。
(二)强化消防产品监管力度。消防、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抽查和日常监督工作,严惩制售假冒和使用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
(三)加快构建社会火灾预防预警体系。要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从2007年起逐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要严格依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新型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具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的精神,试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壮大全市现役消防力量,建立一支与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队伍。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严格贯彻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管理,保持队伍稳定统一。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转发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80号)的精神,积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辅的能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员与消防协管员。抓紧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按照普通站、特勤站国家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综合考虑各地消防警力缺编等情况,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使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尽快成为我市公安消防队伍一线执勤灭火和非执法岗位的主要补充力量。从2007年起到2009年,全市合同制消防员总数要达到130人,消防协管员总数要达到50人。二是大力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9年底,各中心镇和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以及大型企业,特别是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全市专(兼)职消防队总数达到50支,总人数达到500人;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消防队。三是大力发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消防合一的保安消防员,到2009年底,全市保安消防员总数达到600人以上。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市公安局、消防局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共同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级要进一步整合公安、消防、交通、武警、地震、林业、环保、急救、市政抢修及驻军等各种力量资源,明确职责,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灾害事故时,各方力量能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特点和需要,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和科技练兵活动,全面强化各种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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