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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住建消〔2021〕2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的通知》(苏住建[2020]2号),我市建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一年以来,专家库成员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保证专家库成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经研究,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工作规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专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苏州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的征集、遴选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交通、石油化工、电力、能源、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行业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工作经历;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经历;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主持或参与不少于2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或消防安全课题研究;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10大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10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工作;具有丰富灭火救援、火灾调查经验。
(五)具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享受国家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院士、专家,国家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或省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等,及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苏州市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的程序认定。
专家库按工程领域和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名单。专家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六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接受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办理重大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
(五)参与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
(六)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等;
(七)其他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
(二)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邀请,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检查、评查、评审或授课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保守在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五)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检查、评查、评审等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查、评查以及参与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工作检查中,应将“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技术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九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对监督事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苏州市住建局按照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等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因违反有关职业规范或者行业规定,被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因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库”成员资格终止: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义务的;
(二)经本人申请,“专家库”管理机构同意退出“专家库”的。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专家库”成员提出申请,经“专家库”管理机构同意后终止其资格;也可以经“专家库”管理机构与“专家库”成员沟通后,由“专家库”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其资格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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