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