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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发布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之二:秦某诉冯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高空坠物业主应防范消防通道停车需担责

案号:(2018)鄂0111民初25号;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要点
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法院需合理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日,冯某、翁某某家阳台玻璃护栏破碎坠落,造成秦某停放车辆受损,秦某维修车辆花费5300元的事实。另冯某、翁某某购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纠纷发生日之前未在此处居住;秦某停放车辆的地点位于小区的安全出口处,并非小区规定的停车位,应为小区消防通道,但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允许业主在该处停放车辆。
因自发生之时起至法院立案,纠纷多年未妥善解决,业主邻里之间屡屡发生冲突,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陷入对立状态,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都带来极大困扰。案件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进行了调解工作,释明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对承担损失责任的比例仍存在分歧。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冯某、翁某某向被告武汉开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自武汉开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冯某、翁某某交付房屋之日起,所购房屋阳台玻璃护栏,其所有权属于业主专有,不属于共有产权。冯某、翁某某作为涉案阳台玻璃护栏的所有人,有义务对玻璃护栏进行维护和管理,因阳台玻璃破损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业主委托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并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车主在消防通道处不当停车的义务,因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对造成秦某损失的后果有一定过错,法院确定其对秦某车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武汉开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冯某、翁某某交付的房屋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其他部分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高为5年,本案中阳台玻璃护栏并非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且事发时已超过工程保修期,故武汉开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秦某应当知道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危害,其对车辆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综上,本案确定冯某、翁某某对秦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2650元)的责任,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1590元)的责任,自行承担20%(1060元)的责任。
鉴于该小区阳台玻璃存在损坏坠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危险,且已因此累计发生过三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向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一、提醒业主及时维护阳台玻璃,谨防阳台玻璃坠落;二、对小区阳台玻璃的坠落危险进行统一排查,杜绝安全隐患;三、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及时制止不当停车行为。
裁判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鄂011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冯某、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经济损失2650元;二、被告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经济损失1060元;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冯某、翁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小区发生因高空坠物导致的财产损害事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不大,属于典型的“小案子”,但从中暴露出的阳台玻璃维护不及时、消防通道乱停车、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却给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给密集型居民小区的社群管理带来新的困难,给现代高楼层建筑的社会治理带来挑战。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重视依照法律法规公正裁判,合理地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也重视对案件进行耐心的调解工作,提升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结果的可接受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承办法院努力通过一个“小案子”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实现了对小区业主、物业公司高空坠物管理义务的教育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小区物业优化服务、规范停车秩序、修复邻里关系的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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