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韶府〔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近年来,韶关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创建“平安韶关”、“幸福韶关”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全面推进社会单位“防火墙”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全力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2010年以来,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参加灭火、应急救援战斗12795次,抢救疏散遇险群众107992人,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价值78.7亿元,出色完成了2011年“5.26”高架桥坍塌抢险救援、2012年“8.22”宝林山隧道炸药货车灭火救援和“11.7”天然气槽罐车泄漏事故救援、2013年“5.16”、“8.17” 特大洪水台风灾害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事故损失,最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韶关”、“幸福韶关”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为表彰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市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学习市公安消防支队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勤奋工作,为建设幸福美好韶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