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深圳大运会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深公规〔201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我市各大运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消防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大运会活动场所是指包括大运会竞赛场馆、训练场馆、开闭幕式场馆、大运村、主新闻中心、广播电视中心、官方接待酒店、大运物流中心仓库、大运食品配送中心等场所。
第三条 各大运会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场所应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场所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在大运会赛事举办期间对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设备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并填写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确保场所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条 各大运会相关场所应聘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本场所有关建筑消防安全指标进行复核并填写情况登记表,于大运会赛事举办前一个月完成,确保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满足原设计要求。
第六条 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设备检测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的,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赛事举办前一个月整改合格。所有场所均应在赛事举办前一个月内向辖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提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赛事举办期间场所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每天进行巡查,存在故障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辖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报告。
第八条 建立大运会相关场所消防安全情况上报制度。各场所应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将各大运相关场所的建筑和消防设施检测情况于检测后第二天上报辖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逾期不报者,依法追究该场所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或派出所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或派出所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至大运会闭幕止有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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