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0]4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州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将《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辖区内消防工作。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工协调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双拥办、市广播电视台、增城日报社、市供销合作总社、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增城大队、增城工商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各镇街各一名领导组成。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成员单位因领导调整需要变换人员的,应及时通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防止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体任务是: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指导各镇街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和指导镇街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相适应;
(三)组织各镇街、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四)组织对镇街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带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发动本单位或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并按照分工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法定义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城市公共安全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按基建程序负责具体项目立项工作。
(三)市教育局: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好学校消防知识教育。
(四)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各镇街及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七)市民政局:将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综合服务体系,督促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消防建设。
(八)市司法局:督促做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供有关法律协助。
(九)市财政局:根据市消防业务工作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相关消防设备专项经费。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劳动就业培训内容;做好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招聘及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市规划及城市消防规则要求,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积极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及时检测、减轻、消除化学危险品及其他有害物品对环境的影响。
(十三)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增城市城市消防规划》,及时审批消防部门申报的建设项目,并抓好项目落实;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督促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联合镇街依法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户外广告和摊点进行查处;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车站、码头、各类经营性停车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市水务局:根据消防栓管理标准,督促指导市自来水公司落实市区市政消防栓建设,加强市政消防栓管理,确保市政消防栓完整和正常使用。
(十六)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督促、检查娱乐场所、网吧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公安局的建议,对违反消防安全而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单位和场所依法吊销证照;指导市属各新闻媒体,加大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义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市内体育场馆在举行各类大型体育比赛及群众性活动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防部门组织各类消防体育活动,开展寓教于乐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技能。
(十七)市卫生局:督促和指导各类医院、卫生所、防疫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城市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协调和组织各医院做好对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工作。
(十八)市城乡规划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把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则;按照《增城市城市消防规划》规划城市消防站布点和用地,对已确定的消防站布点用地进行控制,变更规划时须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市林业和园林局:做好我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制定我市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组织专业扑救队、林业系统扑火队支援各镇街扑救森林火灾,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森林扑火队员的培训工作。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支持配合公安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综合性消防安全的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移送、通报市公安局处理;与监察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查处涉及重特大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十一)市旅游局:督促各旅行社、宾馆和景区(点)等旅游经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星级评定的必要条件。
(二十二)团市委: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消防自愿者活动,广泛宣传教育消防安全知识。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督促地下人防设施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四)市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五)市双拥办:指导部队下属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二十六)市广播电视台: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宣传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宣传及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七)增城日报社: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宣传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宣传及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八)市供销合作总社:对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增城大队: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三十)增城工商分局:配合督促市场、商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十一)市技术监督局:对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十二)市气象局:及时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灭火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决策依据。
(三十三)各镇街:根据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开展辖区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请求,经市消防安全员会主任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事项。
第九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至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电由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电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增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联络员工作任务
(一)联络员主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负责以下工作:参加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三)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四)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联络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已经确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二)联络员应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部署,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联络员每月应定时收集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报告;
(四)联络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通报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成员单位提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