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1 年 11 月 24 日 公消〔2011〕350 号)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消)〔2011〕208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