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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和规划许可

消防出具审批意见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5 月 6 日 公消〔2013〕12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大型煤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审批权限的请示》(内公消字〔2013〕73 号)和《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消防部门审批的请示》(内公消字〔2013〕74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四条规定,除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外,其他总队机关不应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于大型工程或特殊复杂工程,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严格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支队技术力量不足时,总队可以成立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由支队提交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的,总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对于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消防意见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就有关工程选址、总平面布局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进行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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