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撬装式 LNG 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撬装式 LNG 加气装置
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4 年 3 月 5 日 公消〔2014〕67 号)
广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撬装式 LNG 加气装置消防审批问题的请示》(桂公消办〔2014〕53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四条规定,向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的撬装式 LNG 加气装置,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对撬装式 LNG 加气装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