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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核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4 月 18 日 公消〔2013〕104 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消字〔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中,不包括当地文化部门的选址意见。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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