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消防设计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3 月 13 日 公消〔2013〕66 号)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装配式酒店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消字〔2013〕8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远大可建公司研发生产组装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由于存在主要建筑构件尚未经过耐火性能检测,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确定,使用全封闭的预制玻璃幕墙系统不利于外部灭火救援,竖向管道井易造成火势蔓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须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取得经国家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报告、相关防火设计问题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批。
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的规定,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远大可建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后,在生产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时,方可施工安装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