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场所是否属于营业性场所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场所
是否属于营业性场所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8 年 8 月 3 日 公消〔2008〕404 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场所是否认定为营业性场所的请示》(公厅消〔2008〕18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民办学校不属于营业性场所。
二、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73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