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2007 年 6 月 26 日 公传发〔2007〕2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4 月 6 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现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 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事故等级标准调整后,《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公消〔2004〕306 号)中有关特大、重大火灾的上报要求相应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的上报要求,死亡 1 至 2 人的火灾及其他重要火灾继续按照现行要求上报。
四、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新的等级标准报送火灾信息,并从 2007 年 6 月份起采用新的等级标准汇总、统计和公布火灾数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