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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火灾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 年 3 月 26 日 公消〔2013〕75 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 3 月 22 日上报的《有关火灾统计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第五条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公交管〔1999〕249 号)明确: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燃烧,或因电气、供油系统故障,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载物,导致燃烧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统计范围,应按火灾统计。火灾统计是服务和辅助消防工作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你总队上报部消防局的火灾统计数据,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和标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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