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