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4〕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今年以来,独克宗古城、报京侗寨、洪江古建筑群等地相继发生火灾,其中部分文物建筑不同程度受损,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遭受严重影响。为全面加强文物保存丰富、集中的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4年开展10处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试点单位
(一)申报范围
1.整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
2.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主体组成部分的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
(二)申报主体
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4月底前报我局评审确定。
二、编制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
(一)基本原则
符合文物保护要求;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和理念;不改变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发挥和恢复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原有的防火通道、防火墙、消防水系等历史功能;针对性和适用性;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二)主要内容
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保障和经费投入;防火隔离、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提升文物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防雷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置;消防供水;文物建筑毗连区和周边区域整治;义务或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范用火用电;火灾模型分析和灭火救援预案;消防联防机制;单位、居民、商户消防培训演练措施。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或者距离城市较远的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还应统筹考虑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信等。
(三)承担编制的单位
承担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范编制试点的单位,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
(四)编制经费
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范编制试点单位经我局评审确定后,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请各地高度重视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精心组织、按时申报,全程指导规划编制、公布及监督规划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