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房政发〔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区消防基础工作仍非常薄弱,火灾隐患比较突出,形势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更加有效预防全区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当作一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贯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消防工作责任,尤其要强化乡镇、村、社区消防工作责任,在2007年年底前力争全区所有乡镇、村、社区的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定期有检查、有宣传。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要对辖区所属村的防火工作进行考核,区政府将定期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归档,纳入年底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范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考评。
(二)充分发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将防火安全委员会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同时,提供人员、办公条件保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考评和奖励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文物、民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加大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
(四)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逐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社会单位火灾责任险,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二、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基础,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五)认真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将组织专人编制全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各乡镇也要组织专人编制本乡镇、社区和新农村建设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中应明确注明公共消火栓、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置位置、标准,明确建造时间、完成时限、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等。发改、规划、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一律不予审查和报批。已批准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发改、土地、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已纳入全区总体规划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按期建设投入使用。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城镇,要尽快落实专项经费;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发改等部门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电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2007年年底前完成区消防指挥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全区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任务,确保填补老账,不增新帐。保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抢险救援主力军作用,推动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区政府将逐年增加公安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投入,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房山特勤中队的建设任务,扭转全区抢险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局面。2007年年底前,全区没有购置消防车辆的乡镇须购置消防车辆,尤其是拱辰街道、西潞街道、良乡镇、石楼镇、长沟镇、河北镇、琉璃河镇、张坊镇、史家营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等1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购置消防车辆,组建不少于10人的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配备1台消防手抬机动泵,用于扑救乡镇初期火灾、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责。2008年奥运会前,全区基本实现“镇镇有消防站,街街有消防队”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两个工业开发区(北京良乡经济开发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以开发区为单位,按照《消防法》的规定,组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配备专职消防队员,承担开发区内的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建立由职工和居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负责检查巡视、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各乡镇政府在制定乡镇规划时,应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整体规划中,落实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明确建造时间表,报区政府及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统一纳入全区“十一五消防规划”中,同步实施。编制部门应根据《意见》要求,加快研究并制定可行方案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纳入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确定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此项工作应在2007年3月完成并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情况,将工资及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水务部门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用水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装备和人员配备,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区政府在2007年年底前,将此项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之中,适时组织督查验收,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发展建设情况列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终验收、考评的内容。
(七)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市农村消防立法没有出台前,全区各乡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消防实施细则》认真加以落实,区建设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动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做到乡镇(村)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完善防(灭)火制度,大风天气时应当利用村镇广播发布“禁火令”和相关防火措施,组织人员实施防火巡查。村委会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依托治保等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进农村的标准,设立固定宣传栏、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制定管理操作制度。同时,在2006年全区100个村、2007年60个村安全饮用水改造过程中,应增设3至5座农村消火栓,此项工作必须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完成,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作为主抓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八)加强消防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认识,突出政府在社会抢险救援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抢险救援指挥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由政府统一指挥领导,消防、公安、武警、军队、医疗、交通、建设以及市政工程、水、电、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力量调集和有效地处置。二是要成立化学事故救援、地震灾害救援等各类灾害事故专家组,确保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决策,现场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点问题。三是要对本地的各种救援力量进行整合,实现灭火救援力量共享。四是发生特大火灾或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政府领导要及时到场,组织有关人员,调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保证灭火救援、事故调查等顺利进行。同时,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全区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区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消防业务及抢险工作需要。
三、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九)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每年1月和2月,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各单位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基础上,由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家具、小商品批发、汽车配件等各类市场、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火灾隐患突出场所和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3月上旬,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房山消防支队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开展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掌握全区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每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房山消防支队按照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区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房山消防支队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房山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上报政府销账、摘牌。
(十一)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吸收房山消防支队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查,坚决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规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不得经营、出租或出售。
四、以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为载体,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政府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明确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每个村必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每个街道、村应长期悬挂消防宣传横幅。教育部门和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普法规划和就业教育工作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妇女、职工、学生的消防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类义务、学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区广播、电视、房山报等新闻单位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设立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通报全区火情。同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曝光。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团体要协调配合,为城乡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消防知识提供服务。房山消防支队要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积极发挥消防站和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阵地的作用,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十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乡镇要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作为干部培训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导机构应当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安监、建设、劳动保障、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电工、保安、导游、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社会单位要抓好内部员工的消防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和操作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区消防支队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消防安全举报电话、邮政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在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消防工作,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依法处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公众存在的火灾危险。
(十五)积极稳妥开展消防保险工作。房山消防支队和保险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工作互动机制,引导社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尤其是要推进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消防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保险、金融机构要降低其保、贷信用度;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相应保费,促进单位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意识的增强。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2007年,区政府将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
(十七)区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乡镇消防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区政府将对各乡镇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十八)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发生火灾,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九)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