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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勤[2010]1号)

各公安分(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学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近年来,学校防火工作有所加强,但个别学校仍有火灾事故发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暴露出一些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学校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消防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要以《规定》颁布为契机,迅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和落实。要通过广泛的学习贯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学校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规范化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狠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探索与学校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四统一”(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使学校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校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通过实施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采取多种形式,深化消防宣传教育
各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与学校日常教学和文化生活紧密联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要组织引导师生员工参与消防安全主题文化互动活动和体育活动,逐步形成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的校园文化。要组建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学校志愿消防队,定期对志愿消防队员开展消防技能培训。要对入学新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校范围内的灭火救援演习和安全疏散演练,普及消防常识。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培训进课堂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四、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学校落实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规定》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协调督导,狠抓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教育系统整体安全监管工作之中,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年度考评等工作挂钩,实施绩效考核,并施行火灾行政问责制,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学校范围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实施学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日常抽查工作。将学校纳入日常监督抽查重点,督促学校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于未整改火灾隐患且存在现实火灾危险的,要对隐患部位坚决实施临时查封或责令“三停”等强制措施,强力督促整改隐患。要充分利用学校法制辅导员的宣传教育平台,推进消防安全培训进课堂工作,不断加强消防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
五、开展试点培育,推广标准化管理经验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中,要选择代表性强、基础工作扎实的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培育工作。学校试点培育工作由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市教委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培育指导、推广经验等工作。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对试点培育的学校进行消防业务的专业指导,并配合市教委共同抓好试点培育工作。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培育工作结束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全市学校范围内广泛推广经验,逐步实行学校消防安全的标准化管理,推动学校全面落实《规定》要求,整体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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