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4]95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公安分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现将《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4年2月
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即在北京市范围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寺、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民政局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具体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二章 明确消防设施标识
第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三章 加强防范火灾隐患
第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签字。
第七条 春节、元宵节等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以及清明节扫墓期间,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工作,组织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进行巡视巡查,确保安全。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要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加强宣传培训演练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对内管理、对外宣传项目。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要设置消防宣传提示标牌。
第十条 扫墓期间,加强对扫墓人员的防火宣传,提倡文明祭扫。
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员工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员工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演练。
第五章 健全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设施的地理位置、设施大小、建筑性质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以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情况。包括需要对建筑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组织情况。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情况。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六)宣传培训情况。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七)灭火疏散情况。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情处置记录。
第六章 考核奖惩制度化
第十五条 各区县民政局应严格实施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局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部门依法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夯实烈士纪念设施火灾防控基础。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