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劳动局关于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劳动局关于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6号
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劳动局《关于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整顿工作,认真维护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首都安全。
为做好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整顿工作,市政府同意由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劳动局组成联合整顿办公机构,市交通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整顿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1992年2月2日
关于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流动危险源,确保首都安全,建立安全优良、高效畅通的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拟对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进行整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整顿工作按照从严管理、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财,由我们4个局组成市化学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和货运代理的单位、车辆、设施、人员进行重新审验。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资格的审验工作,市消防局负责消防安全的审验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审验工作,市劳动局负责压力容器及人员培训方面的审验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承运或代理化学危险货物业务。
(二)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种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中的火药、炸药、弹药等火工产品以及核能物资的运输,都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整顿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秩序,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由市交通局建立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调度和货运代理网络,进一步完善组织、调度、平衡、协调功能,并对运输全过程实行安全质量监督。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贸单位和化工产品生产厂家、仓库及火车站、机场等地开展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由市交通局确定货运代理和承运单位。各生产、经销、物资、仓储、外贸及化学危险货运代理和承运单位,应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报送运输计划和有关报表。
(三)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要实行“准运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制度。所有进行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要使用统一专用标志,定期定点检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定行驶区域或路线。凡进出或途经本市的外埠运输化学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车场停放。各化学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单位,对进出车辆及随车人员,必须按规定审查有关证件后,方可放行。
(五)凡从事长途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用标记的统一行车路单。各公安、交通管理检查站负责监督检查。
(六)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必须使用市税务局监制、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印制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凭证(危险品)》。对于不使用统一结算凭证的,银行不予划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以上意见如可行,即由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各自管理职权发布整顿通告,对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进行整顿。凡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和代理业务工作。如有违反者,分别由市交通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9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