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人员,逐项组织落实,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各部门、各行业要切实加强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 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 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街道及区属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区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及北京市年度考核等工作。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北京市年度考核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区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火灾预防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等考核事项的相关政策,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街道(社区)、区属相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依据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部署、阶段性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等内容制定,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以“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的形式印发。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提请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四季度以“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定书”的形式印发。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查看、定期督导、阶段评价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街道(社区)和区属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消防安全管理项目评分的主要依据,并交由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区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各街道(社区)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街道(社区)及区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94号)和由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由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并联合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

区消防支队

区人力社保局

区规划分局

区住建委

区消防支队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区发改委在立项工作中要考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住建委在资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消防安全条件;区规划分局在核发规划许可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区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门在进行评星、评级、营业执照等办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条件;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监察局
区规划分局
区住建委
区旅游委
区文化委
区工商分局
区安监局
区消防支队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5号)及《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京公消字〔2013〕911号)的要求,区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分别在使用领域、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各负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工商分局

区质监局
区消防支队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

区消防支队

区安监局
区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加大检查力度。

区消防支队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按照火灾隐患“季度报告、定期挂账、跟踪督办、整改销账”常态化监管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改工作。

区消防支队

区属相关部门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加大检查力度。

区消防支队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3分)

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按照公安部及北京市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本着致灾因素多、人员相对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场所为重点(如地铁、地下空间、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研究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区消防支队

区政府法制办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出台制度文件的工作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加大检查力度。

区消防支队

区住建委
区安监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2〕40号),做好有关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支队

区规划分局
区住建委
区消防支队

区住建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2〕40号),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在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中严格执行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

区住建委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390号)和《石景山区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意见》(石防字[2012]16号)。

区消防支队

区委宣传部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文化局
区卫生局
区安监局
区广电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2015年底前完成。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390号)、《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和《石景山区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意见》(石防字[2012]16号),区属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区消防支队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集体经济办

区社会办
区国资委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建立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与公安消防部门协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宣传机制,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通过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在区级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

区委宣传部
区广电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区消防支队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住建委
区社会办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区组织、人力社保局应加强规范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区委组织部

区委组织部
区委宣传部
区教委
区科委
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及转发中央三部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京公消字〔2010〕1269号),区住建委、安监、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保安、农民工以及学生等相应教育培训内容。

区公安分局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住建委
区旅游委
区文化委
区安监局
区广电局
各街道(社区)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研究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启动《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立项工作。

区消防支队

区消防支队
区属相关部门

力争列入2014年正式立法项目。

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加快修订《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等六项地方标准。

区规划分局

区规划分局
区质监局
区消防支队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5分)

市、区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区政府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区消防支队

区科委
区规划分局
区消防支队

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区县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加快推进物联网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项目,落实项目经费,保证按总体规划完成建设任务。

区经信委

区发改委
区经信委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公共消防设施(6分)

街道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各街道要编制街道级城乡消防规划,并严格落实。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规划分局
区住建委
区集体经济办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区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站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明确区政府在消防队站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标准和完成时限,并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保证市政消火栓满足建设标准,完好有效,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国土局
区规划分局
区住建委
区市政市容委
区交通委
区水务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消防支队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5分)

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认真贯彻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研究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或北京市石景山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保障标准,推进达标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交通委
区社会办
区消防支队

出台制度文件的工作应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893号)以及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912号)要求,区质监应做好消防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区消防部门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的各项筹备工作。

区消防支队

区质监局
区消防支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落实维护运行经费,保障物资储备和防汛等器材的配备。同时,加强定期演练。

区应急办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应急办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灭火应急救援(6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区发改委要按照国家标准保障新建队站车辆装备配备;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将消防装备购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已建队站车辆装备进行补齐和更新。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加快训练基地二期项目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特勤力量建设。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14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区发改委

区发改委
区消防支队

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同时,区、街道两级每年以政府会议形式,定期(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研判火灾形势,听取消防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区消防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特别要督促消防工作重点项目有效落实。

区消防支队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2分)

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各级组织部门把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委组织部

区委组织部
区政府办公室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机制文件或制度的出台。

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2012〕1041号)和《关于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石防字〔2012〕30号),强化人力、资金支持,扎实推进网格实体化建设。

区消防支队

区综治办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集体经济办
区社会办
区工商局
区安监局

各街道(社区)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区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推进,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区消防支队

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部门监管责任(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区教育、民族事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文化、卫生、广电、文物、体育、民防等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管理)作用,针对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和烈士纪念设施、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交通场站、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文化和演出活动场所、医院、广播电影电视机构、文博场所、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场所,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管(管理),督促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区消防支队

区教委
区民委
区民政局
区住建委
区交通委
区商务委
区旅游委
区文化局
区卫生局
区广电局
区文物局
区体育局
区民防局
区文化委
区消防支队

出台文件的工作,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区交通委
区工商局
区质监局
区安监局

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区公安分局

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区质监局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3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支队

单位主体责任(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区消防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
区民政局
区国资委
区安监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按照既定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区消防支队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经费保障(5分)

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区财政、消防部门、各街道(社区)要加大消防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工作;结合本地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

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各街道(社区)

2014年2月底前完成。

项目

考核内容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经费保障(5分)

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明确贫困地区的界定,制定相关制度或保障措施。

区消防支队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消防支队

2014年1月底前完成。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区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对重特大火灾及伤亡人火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达标、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消防力量发展不合格实施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履责情况纳入行政监察范畴,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
区消防支队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机制文件或制度的出台。

备注

1.未注明完成时限,以及新确立(修订完善)工作机制的项目,应抓好经常性落实; 2.牵头单位应统筹组织所负责工作,汇总报送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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