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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加快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做好全市消防工作,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规定》是我省消防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是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更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的具体体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抵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和消防设施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宣传贯彻,认真组织落实,推进消防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二、形式多样,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把消防宣传工作贯穿《规定》落实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要将《规定》列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和党校培训范畴,各有关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各企事业单位要将《规定》纳入经常性宣传、教育和培训范围,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主力军作用,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运用公众点评、现身说法、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规定》的热潮;又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充分利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村、社区文化站(室),扎实推进消防宣传“六进”工作。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下大力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
(一)要重点做好补还公共消火栓“欠帐”和损坏消火栓维修工作。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补还消火栓“欠帐”工作。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公安消防、住建、共用事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日常检修和巡查,发现埋压、圈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处于良好状态。
(二)要加大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年内有消防站建设或改造任务的县、区,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要划拨专项资金,重点解决消防车辆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足的问题,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训练场地建设工作。
(三)要坚持城镇建设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各县、区要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城镇建设要与消防规划布局一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新建项目和旧城改造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一步到位,不欠新帐,逐步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消防安全体系。
四、排查摸底,严格整治,切实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彻底查清本辖区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给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逐一排查,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认真整改。各级综治、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未设置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治理,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认真进行整改。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各级政府要挂牌督办,确保消防设施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把《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切实解决《规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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