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2012〕11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抗御能力,为廊坊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火,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健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坚决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督导考评,对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实施重点督办,纳入政务督查。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不断加大消防安全财力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专门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并向上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二)提升监管效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商务、文广新、旅游、教育、卫生、民政、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涉及消防安全职业标准岗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职称考评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综合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并报告本级政府,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监察、安监等部门依法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供水管理部门制定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建设任务,加强维护保养,每年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三)落实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投入,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2013年底前所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其他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消防控制室应急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广泛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力量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一)夯实消防发展基础。科学编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明确和量化年度落实计划并严格督导考评,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常态化消防管理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确保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配备率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夯实网格管理基础。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消防管理工作体系,构筑以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逻队、综治协管员为主体的防火工作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村庄、社区为单元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加强网格内单位、场所、村组、楼院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制定达标验收标准,组织检查评比,保障网格化管理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巩固社区“六有”、行政村“八有”建设成果,深化保消一体化建设,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和队伍建设基础。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每周一查、季度例会、宣传教育、年度责任告知承诺”四项制度。
(三)夯实科技支撑基础。加快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火灾防控科技含量。充分利用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和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消防科研创新,大力破解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跨度和大空间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仓储物流基地、高科技场所等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术难题。积极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消防灭火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全面加快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现代化的灭火救援通信指挥、应急调度综合性指挥平台建设,构建“一键式”快速调度指挥平台。
(四)夯实群防群治基础。针对地域特点、行业特色和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规范性文件,大力破解板厂、家具城消防安全管理难题。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消防中介组织机构管理,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进行公益性投入。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不断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消防志愿者人数至少达到常住适龄人口3.3%并逐年增加。
四、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措施
(一)严格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审批的娱乐场所,文广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涉案值超过5万元的要严厉打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监管机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推进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针对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计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部门联合监管和公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三)强化火灾高危场所监管。督促火灾高危场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和动火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各种材料及消防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对装饰装修材料,要现场取样后送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普法宣传、科普活动、素质教育和保安、物业、交通运输行业培训等重要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基地和消防宣传示范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逐级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成员单位及消防工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安排专门时段、版面、课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要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处置。鼓励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机构培养消防人才。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五、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一)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应急救援机制,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气象、消防、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间的联动建设,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响应联动、组织指挥、通信联络、战斗编成、处置程序、行动要求和应急保障等内容,规范执勤战备工作。认真落实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等工作制度,强化横向联系和纵向沟通,不断完善扁平化指挥体系和响应机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例会、重大灾害现场会商等工作制度,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齐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和装备器材。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建队标准、规划选址、营房建设、消防车辆、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配置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政府、企事业专职和志愿、义务消防队,不断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监管、培训、考核、奖惩机制,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模式。将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明确安置办法,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对于因公伤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和评功、评烈。
(三)提升应急救援攻坚能力。制定完善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协同作战预案,深入开展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和地震等灾害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多警种、跨区域实地、实装演练,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2次跨区域拉动演练。建立完善长效练兵机制,深化应急救援特勤业务和攻坚合成训练,努力实现人与装备的最佳结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战勤保障体系、物资保障机制建设,不断夯实应急救援基础,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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