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3〕19号 2013年8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设区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 省考核工作组结合各设区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公安厅向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设区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