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教发〔2013〕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机关有关处室、市直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84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市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全员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我市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学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学校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基本达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全面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建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民办学校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同时,在民办学校年检时,要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年检内容之一。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学校要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要以学生宿舍、学校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一是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拆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二是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纠正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液化气罐等违章行为。三是清理学校人员集中场所内封堵和占用疏散通道上的杂物,拆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的障碍物,保持畅通。四是拆除或改造在学生宿舍外窗安装的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栅栏。五是学校图书馆、学生宿舍、公寓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损坏的要立即修复,确保有效使用。对于排查出的消防隐患,要进行全面整改,做到整改责任到人、整改经费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并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对于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实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挂牌督办。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定,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校园活动。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专用安全教育课中,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挖掘消防安全教育内容,渗透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全员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利用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消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自救自护教育;开展教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职工学习和培训计划。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严格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和处置预案。同时,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把消防职责纳入到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中,层层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主动沟通消防、建设、供水、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配备标准,逐步建设、完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校舍消防通道、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牌等消防装备。经常性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完好有效。
(三)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学校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要经过学校消防管理部门预审,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要主动沟通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校安工程、寄宿制学校项目、幼儿园项目以及校园其它新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整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依据《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抓好所负责工作和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督查考评,对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实施重点督办,纳入督查范围。
(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定期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快以“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年度检测报告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广泛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学校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的,要通报批评、诫免约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