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东署办[2008]9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地区第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细化和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一)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动态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部门对行政区的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工作,协调辖区的相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消防部门是消防工作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具体监管。要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检查、重大群众性活动的检查审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统计等法定职责;同时切实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要根据公安部73号令及省厅、区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监察部门要通过消防联席会议,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每季及时向人大和有关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情况,并将其作为机关效能监察和对部门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照上述责任落实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改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消防重大项目立项、消防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监督,严防业主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牵头抓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保障的落实工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确保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经贸委要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落实好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使部队业务经费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八)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九)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评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产品并推广运用;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小学、初、高中的必修课。
(十一)文体广电部门要严把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经营单位审批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文化经营单位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要做好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办理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并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体育活动不得批准。
(十二)卫生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机构不得办理执业许可。
(十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消防监管。对未经消防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予产权登记;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各地消防专项规划;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对居民住宅区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车道畅通;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设计经消防部门指出又拒不改正的设计单位和不按图施工造成消防隐患的施工单位要严肃查处。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监督,合理布局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等,确保城市的总体安全。加强对老城区的规划改造力度,逐步消除老城区的火灾隐患,同时协助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交通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加强对危化品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货运输站(点)及公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各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电力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截断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安全。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和烟花爆竹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的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主动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七)工商部门要履行在企业登记注册中的管理职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得登记注册;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缔;加强对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主管单位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场所)不得颁发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中消防产品的监管。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加大消防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
(十九)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得办理营业许可。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消防监管,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经消防验收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三)城管部门要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重特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各类许可证。
(二十四)综治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并将消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二十五)电信部门要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二十六)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寺庙、教堂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等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七)银监局要加强对银行及其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八)总工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致人伤亡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政府其他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机构。
各部门在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区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相关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一)行署建立由分管专员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以此为平台,检查和推进责任的落实。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明确分管消防的责任领导,明确相关科室和单位协助抓好工作落实。每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分析,并书面向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履责提醒抄告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履责或履责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书面函告各部门及分管的责任领导,及时予以提醒。对提醒后仍未纠正的,将相关情况抄告同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备案。
(四)监察部门要通过消防联席会议,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督,每季及时向人大和有关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情况,并将其作为机关效能监察和对部门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责任追究,推进工作落实
凡发生较大、重大火灾事故的,都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查明原因,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照相关部门的责任予以追究和通报。对发生特大火灾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照上述责任落实情况,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检察机关要依法强化各部门履责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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