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署办[2007]170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公安局《关于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东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地区公安局  二○○七年十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切实加强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部门管理职能作用,完善和规范各级行业、系统内部纵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树立“抓行业、行业抓”的消防安全管理理念,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模式,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经费投入、检查考评与奖惩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东地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行业、系统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
行业、系统按分类指工商、文化、教育、旅游、卫生、林业、农业、畜牧、交通、建设、宗教、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餐饮旅馆、纺织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单位)。
以下称行业、系统单位。
2.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 组织机构和人员
3.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情况逐级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组成。
3.2所有行业、系统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4 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青海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反映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按照财务核算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d确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法规建立本行业、系统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系统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和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向上级报告;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
4.7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监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根据实际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内装修、灭火器配置等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各级行业、系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1.2行业、系统单位如设置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开业。
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和危险品仓库、贵重设备、档案室、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和财产损失大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7.3电气防火管理
a电器设备应有具备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b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等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c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d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
e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7.4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a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高温季节应加强通风;
b不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c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d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e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
f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按要求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防火门上设置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禁止将安全门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e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应具备迫降功能。
7.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6.1一般规定
7.6.1.1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7.6.1.2灭火器应定期维修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每年应有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灭火器管理要求
a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管理责任人;
b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照暴晒和强辐射热;
c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摆放稳固,不挪作他用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d经常观察灭火器压力表压力情况和其它构件,发现灭火器压力不足,喷射胶管腐蚀等,应及时到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
7.6.3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有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 防火检查
8.1一般要求
8.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8.1.2其它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8.2防火巡查
8.2.1应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防火巡查,交班前,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2.2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e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8.3防火检查
8.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8.3.2检查结束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3.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装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9 火灾隐患整改
9.1一般规定
9.1.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逐级上报。
9.1.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9.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b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失控或损坏、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d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控制系统损坏,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9.2.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0.1一般规定
10.1.1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0.1.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10.1.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种人员应当参加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0.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2演练的实施
11.2.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2.2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火灾事故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报火警。
12.2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12.3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内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吸取教训,组织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 消防档案
13.1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13.2档案内容
13.2.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h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i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d有关燃气、电气设备监测记录;
e消防宣传培训登记;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火灾情况记录和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4 消防安全经费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为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5 检查考评
各级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6 奖励与惩处
16.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6.2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6.3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标准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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