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汉发〔200 7 〕6 0 号 二○ ○ 七年五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彻头彻尾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培训,是指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举办的,面向社会进行的专项培训。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状语从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条第四 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组织,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县(区)应当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消防发展规划。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保卫科长,专兼职消防人员等管理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队员。
(二)建筑设计单位的消防工程设计人员;装饰装修单位的设计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承接消防工程单位的技术人员
。(三)电工,焊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
。(四)消防器材商业销售人员,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五)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员工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
(六)旅游,文物保护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导游,大型仓库保管员。
(七)其他须经培训的专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各特定岗位实行消防专项培训。
第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一)教学手段和设施,场所符合消防理论教学及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有经上级消防部门认可的专兼职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保障教学及培训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职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高级的技术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改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过多于两年,或在消防相关的学科中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
(五)能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三)消防灭火知识;
(四)灭火自救,逃生知识;
(五)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制定和编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费用由被培训单位和个人负责,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切实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搞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单位内部的职位培训,适当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章考核发证

条第十三 消防安全培训期满必须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发给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未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放置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单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考核,验收内容。


第四章奖励与违反

条第十六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在培训安全工作组织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据“ 陕西省消防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公安消防支队解释,自200 7 年7 月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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