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陕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厅,网吧,茶座,旱冰场,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旅馆,宾馆,饭店和商场性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和其他室内市场;礼堂,展览展销场馆,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摄影棚,演播厅;此类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公共汽车,火车场,站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同级并由消防公安机构负责实施
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众聚集场所的财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开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多头经营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明确职责,承担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应确定一名领导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幕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并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开设。 ,公共
聚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其建筑物耐火等级降低低于二 。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和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方,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表面。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古董集会,展览,比赛及营业时,不得超过
额定人数。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火灭火和防排烟系统,以便自动消防系统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性能完好。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设置在地下一层下的建筑物内,不得相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和 间应设置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影剧院,礼堂,宾馆,饭店等场所内的舞台幕布,银幕等应采用防火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展览展销,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进行应急预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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