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 3 〕2 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 3 〕1 6 号)要求,省政府制定了《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3 年4 月1 4 日

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共识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区)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今年起,各市(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向省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于组每年3 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搞调查等方式,对各市(区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考核规模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 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 0 分以上为优秀,8 0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 0 分以上8 0 分以下为合格,6 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查询查询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2  文教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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