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地区
输送通信热力燃气管道排水排水管道建设管理的通知
(市政发〔1999〕196号1999年12月29日)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保障供应,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道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西安地区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等管线建设的进一步管理通知如下:
一,在西安地区埋设的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管路必须符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输送,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处理,任何部门,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并超越许可审批。
二,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的管道工程开工前 须向市规划局管线处申请地下管道敷设程序,并经市勘测院放线符合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百万以上的管道工程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道工程建设招投标计划,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理程序,领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登记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管道责任单位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方可实施隐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管线工程竣工资料,须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以确保管线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对,易燃,易爆的管线在其地面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供电,通信,热力,燃气,运输,排水,消防管道的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初始化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对接或交叉的管线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监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对紧急抢险工程,可电话通知其监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护人员须迅即赶赴现场,协助抢修
四,供电,通信,热力,燃气,输送,排水,消防的管道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管道工程的行政领导负责人,工程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严格执行
五,供电,通信,热力,燃气,输水,排水,消防管路的日常工作。对发生管线工程质量事故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巡查工作,由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负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影响各自管线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作出临时处置决定。
六,严格禁止在铺设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
七,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在排水,消防管道线位的地面上建造违章建筑及建立集贸市场餐饮点,摊群点,停车场停车场等,对已建立的应限期拆除。城市道路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西安新兴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开发区,驻西安地区的军事单位等的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消防等管线的建设管理均按此通知执行。
八,对违反本通知,造成管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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