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2〕6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消防投入,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防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保持了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我市面临的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地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城乡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个别弱势群体家庭消防安全状况堪忧,火灾仍处于易发、多发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夯实基础,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区、市)、开发区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坚决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市、县(区、市)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系统、行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纳入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形成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无缝对接,各种火灾防控力量参与的等级管理、结构严密的社会面火灾防控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调动全民参与排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筑、新型能源煤层气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当前,各县(区、市)、开发区要集中排查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全力解决一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评估结果在单位信用评级和其他方面的效用,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保证。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严格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认真贯彻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建筑工地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履行严格的明火作业审批手续。二是加强施工临时用电的管理,用电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的电线和配电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线路周边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三是加强施工作业区、人员生活区日常用电和工地厨房用火的管理,严禁私拉乱接,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不符合规范和消防安全的电器产品。工人宿舍应有专人值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施工现场要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和设施,并摆放在明显和容易拿取的位置。确保临时消防水源到位。五是加强对乙炔瓶、氧气瓶、建筑装饰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六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施工作业的特点,切实开展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学习,组织开展救援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针对施工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以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等机构为依托,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自然村要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大力组织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农村、社区出租屋和小公众聚集场所、企业、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社区防火条件。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
(九)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启动古城(村)镇、建筑群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建筑消防安全特点,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点消防保护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平遥古城市政消防管网和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全部满足规划要求,2013年,平遥古城要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满足灭火救援的要求。2012年底,全市有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山西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晋公通字〔2011〕54号)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消防宣传活动室、宣传栏(橱窗)、公益广告牌等消防宣传设施建设,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消防宣传挂图和提示标识,提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的服务水平,拓展消防文化建设,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建筑工作。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人社、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评定工作,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农村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社区平安使者”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重视对老人、妇女和儿童、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发动居民排查身边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以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拓宽消防宣传渠道。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能力。
(十一)加强消防科技研发与应用。要以防火、灭火实战需求为导向,推进消防科技创新,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煤层气火灾等特殊火灾防控与扑救关键技术攻关,组织有关企业共同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保温材料、固定灭火设备等,逐步推动消防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用于实战。“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2012年,我市中心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2013年至2014年,完成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至2015年底,完成整个“消防物联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消防物联网”建设规划,在消防物联网项目用地、资金保障、专项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配强信息化装备尤其是应急通信装备,强化信息化业务技能培训,促进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十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净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加大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监管力度,把好产品使用源头关。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消防产品年度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追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规范和落实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市场质量信息以及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三、强化基础建设,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十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不欠新账。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各地城乡消防专业规划,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开发中,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逐年启动消防站建设工程。未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设立消防站的城镇、人口5万以上、年GDP一亿元以上、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设立消防站。到2015年,全市城市消防站总数新增7个,达到20个。加快全市消防部队4个危旧营房和砖混结构用房的改造加固工作, 2013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市公安消防支队在2013年前建成室内训练场,满足冬季消防技能训练要求。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四)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投入力度。按照《山西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装备建设实际,改善我市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落后现状,创新消防装备、配备训练专用装备,减少执勤器材损耗,逐渐形成装备精、功能全、攻坚能力强和联动作战迅速地装备结构。同时要按照消防装备发展规划,立足高、精、尖、新,稳步配备各类新型装备,逐步淘汰性能低,设计落后的老式装备。并且根据我市多条高速过境路弯、坡陡、隧道多的特点,逐步实现我市每县(区、市)均有抢险救援消防车和扑救隧道专用消防车和装备,并按照2011年《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开展新一轮消防车辆装备达标建设。
(十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在不断巩固和提高现役消防队伍战斗力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法规范非现役消防员的劳动用工管理, 落实“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制度,将非现役消防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落实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按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同时按照国家标准编配专职消防队员、车辆和器材装备。
(十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2012年底前,各县(区、市)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每队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队员,配齐配强器材装备。依托介休公安消防中队和介休绵山风景旅游区专职消防队,打造一支“专业人员组成,配备专业装备,接受专业训练、具备专业效能”的山岳救援队。在2012年已配备搜救犬的基础上,建设、完善犬舍及相应设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组建跨区域机动应急救援大队,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确保圆满完成影响大、处置难的应急救援增援任务。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质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中实行一票否决。2012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要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推动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行业系统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内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年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行业系统内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真正做到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住建、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监、工商、质监、铁路、交通运输、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公路、铁路设施、森林等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等行为。发改、住建、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制定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疏通消防车通道、拓宽防火间距,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同综治工作紧密结合,落实联防制度,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将消防巡防纳入治安工作内容,增强农村社区灭火自救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结合当地消防工作实际,强力推动国家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落实,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将上年度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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