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设区市,下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消防工作考核要加强日常性考核和过程管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五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向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