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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物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消防大队:
现将《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物联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2年11月27日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物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市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运用“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管理效能,建立“全面、实时、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太原市消防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物联网是通过消防设备信息采集模块、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通过互联网连接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实现智能化消防管理和火灾防控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联网单位、为联网单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物联网运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消防物联网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监督、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该联入消防物联网:
(一)设有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其它需要联入消防物联网的单位。
第六条 物联网用户在申请联网时,应当向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消防信息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三)建筑物消防平面图、自动报警系统编码图、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单位概况;
(四)联网单位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联网单位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除外);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物联网应用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消防物联网的运行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二)根据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所提供数据信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第八条 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在物联网应用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提供消防物联网数据和信息服务,保证数据的完整、可靠、真实;
(二)对物联网数据中心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对联网用户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消防监督、执法、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定期给联网用户及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物联网动态信息报告》。为联网单位的消防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提供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系统操作、管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系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在物联网应用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
在接到物联网数据中心故障通知时,要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 联网用户在物联网应用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消防物联网数据采集、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
(二)确保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及信息传输装置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机、移机和拆卸,发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物联网数据中心。
(三)收到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发送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通知信息,应及时处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防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被监控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物联网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消防物联网入网单位档案由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统一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数据库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数据,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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