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忻州市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与社会灭火救援的积极性,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建立,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有固定房屋设施和专业消防装备,由单位员工轮流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志愿消防队。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跨区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照顾起火、受灾单位、个人及专职消防队利益。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的消耗费用,消防器材、个人装备的损耗费用,其他应予补偿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C=C1+C2+C3+C4
式中,C:实施补偿费用
C1:燃料费
C1=燃料价格(元/升)×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小时);
C2:每次的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以350元/车进行补偿;
C3: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
各种灭火剂、物资按照实际消耗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费用。灭火中耗用原车载自备灭火用水,按火灾发生地水厂成本价格计算。
C4:其他。
其他费用是指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等费用。


第三章 申请补偿程序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后5日内填写《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报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补偿费用。参加跨辖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移送灭火救援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由灭火救援发生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补偿费用。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签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意见表》。
第九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报告表》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意见表》由忻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发。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体系,财政部门要将企事业单位灭火救援补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资金可委托现役消防机构进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支出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直接受警灭火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忻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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