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忻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检测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四)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五)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六)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七)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办法,明确挂牌标准和立案销案、专家论证、督办、公告等工作要求。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按照《忻州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
(十)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各县(市、区)要按照《忻州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及车辆、器材配备。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凡按照《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忻州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十二)全力提升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水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村庄和社区为基本单位逐级划分消防监管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农村社区进一步开展消防标准化建设,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发展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切实增强防御火灾能力。
四、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和监督考核
(十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十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忻州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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