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强化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对照《杭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全力抓好责任落实。
二、明确消防工作考核的原则、对象与内容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共四个部分,各地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情况作为加分内容一并计入考核总得分,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加强单位主体责任。
三、规范消防工作考核组织实施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文广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每年3月底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并下达给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年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于每年年中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杭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次年初,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合格[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四、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得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将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考核细则,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杭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30分)
辖区火灾形势
4分
辖区范围内火灾形势平稳。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4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1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8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定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2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8分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制定年度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建立科普基地。(1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
安全
责任
(42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4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严格督查考评。(1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成立实体化的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等工作。(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星级宾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施工工地、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7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 “四个能力”工作。(3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业务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消防
安全
基础
(22分)
消防基层基础工作
2分
所有的社区(村)达到“有消防工作站、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有防火公约、有消防宣传橱窗、有公共消防器材点、有志愿消防队伍”标准。(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3分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1分)
公共消防
设施
5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3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5分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2分)
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适应本地消防工作需要。(1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3分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到位。(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1分)
灭火应急
救援
4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6分)
6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工作任务。(6分)
管理
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在全国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每项加10分;在全省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市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每项加2分;在省政府或公安部会议上经验发言的,每次加3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加2分。在市政府会议上发言的,每次加1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
2.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每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
1.每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