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丽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9个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市政府布置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共五个部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3月底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明确并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督导抽查。每年年中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

(三)日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

(五)年终考核。次年初,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单独组织或与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安排确定。考核工作操作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办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审定。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相关数据的年度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与市政府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附件:

1.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3.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附件1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

预防

(32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6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1分)

按进度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0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3分)

制订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2分)

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2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机关大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办公楼和电力大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落实《全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制定年度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2分)

中小学、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建立消防教育馆、科普基地。(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

安全

责任

(37分)

政府

领导

责任

16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严格督查考评。(1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各级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级建立消防工作站(详见附件2),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实行实体化运作,一级消防工作站站长由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担任,明确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级消防工作站明确不少于1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2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星级宾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1分)

部门

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

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责任

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

安全

基础

(26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2分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2分)

公共消防设施

5分

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3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8分

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的要求,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专项经费、营房建设、装备器材配置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工作任务。(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适应本地消防工作需要。(2分)

各地要按规定将乡镇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分)

经费

保障

5分

将消防业务必须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分)

基层消防组织人员、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办公经费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经费统一纳入乡镇消防事业发展规划。(1分)

各地要按规定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乡镇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分)

其他

工作

(5分)

5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工作任务。(5分)

管理

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在全省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市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市政府或省公安厅会议上发言的,每次加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加1分。

备注

1.本计分表中各级政府包含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街道办事处;

2.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附件2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地区

建立一级消防工作

站的乡镇(街道)

建立二级消防工作

站的乡镇(街道)

地方政府需征召聘用专职人员下限人数

莲都区

紫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街道、联城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

雅溪镇、老竹畲族镇、太平乡、丽新畲族乡、仙渡乡、黄村乡、峰源乡

14

龙泉市

龙渊街道、西街街道、剑池街道、安仁镇、查田镇、八都镇

小梅镇、上垟镇、锦溪镇、道太乡、屏南镇、住龙镇、兰巨乡、石达石街道、宝溪乡、龙南乡、岩樟乡、城北乡、竹垟畲族乡

12

青田县

鹤城街道、温溪镇、瓯南街道、油竹街道、船寮镇、腊口镇、东源镇

山口镇、北山镇、海口镇、仁庄镇、黄垟乡、高湖镇、章村乡、舒桥乡、贵岙乡、石溪乡、小舟山乡、祯埠乡、祯旺乡、万山乡、季宅乡、海溪乡、高市乡、巨浦乡、万阜乡、汤垟乡、方山乡、吴坑乡、仁宫乡、章旦乡、阜山乡、岭根乡

14

云和县

浮云街道、元和街道、白龙山街道、凤凰山街道、崇头镇

石塘镇、紧水滩镇、赤石乡、安溪畲族乡、雾溪畲族乡

10

庆元县

濛洲街道、松源街道、竹口镇

屏都街道、荷地镇、黄田镇、左溪镇、五大堡乡、贤良镇、安南乡、隆宫乡、岭头乡、百山祖乡、淤上乡、张村乡、江根乡、官塘乡、龙溪乡、举水乡、合湖乡

6

缙云县

五云街道、新碧街道、仙都街道、壶镇镇、新建镇、东渡镇

舒洪镇、东方镇、大洋镇、大源镇、前路乡、三溪乡、双溪口乡、溶江乡、胡源乡、石笕乡、方溪乡、七里乡

12

遂昌县

妙高街道、云峰街道、北界镇、石练镇

王村口镇、大柘镇、金竹镇、黄沙腰镇、湖山乡、垵口乡、新路湾镇、焦滩乡、应村乡、濂竹乡、高坪乡、蔡源乡、龙洋乡、柘岱口乡、西畈乡、三仁畲族乡

8

松阳县

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古市镇

玉岩镇、大东坝镇、象溪镇、新兴镇、赤寿乡、四都乡、樟溪乡、三都乡、斋坛乡、板桥畲族乡、叶村乡、竹源乡、枫坪乡、裕溪乡、安民乡

8

景宁县

红星街道、鹤溪街道、沙湾镇

英川镇、渤海镇、东坑镇、九龙乡、景南乡、澄照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梅歧乡、郑坑乡、葛山乡、大均乡、梧桐乡、大漈乡、标溪乡、家地乡、鸬鹚乡、雁溪乡

6

开发区

水阁街道、富岭街道

4

附件3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地区

街道/乡镇

现有专职

消防力量

建设规划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莲都区

大港头镇

(全国重点镇)

大港头专职队

大港头专职队

(升级为一级)

龙泉市

八都镇

(省级中心镇)

八都专职队

八都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查田镇

查田专职队

查田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安仁镇

(省级中心镇)

安仁专职队

安仁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小梅镇

(历史文化名镇)

小梅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青田县

温溪镇

(省级中心镇)

温溪专职队

温溪专职队

(升级为一级)

船寮镇

(省级中心镇)

船寮专职队

船寮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腊口镇

(省级中心镇)

腊口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云和县

崇头镇

(省级中心镇)

崇头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庆元县

竹口镇

(省级中心镇)

竹口专职队

竹口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缙云县

新碧街道

新碧专职队

(新建为一级)

壶镇镇

(省级中心镇)

壶镇专职队

壶镇专职队

(升级为一级)

新建镇

(省级中心镇)

新建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遂昌县

石练镇

(省级中心镇)

石练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松阳县

古市镇

(省级中心镇)

古市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景宁县

沙湾镇

(省级中心镇)

沙湾专职队

沙湾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小计

16

16

7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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