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消防工作绩效考评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消防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长白朝鲜自治县消防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牵头,由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半年考核1次,每年1月上旬对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初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报县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及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计分表(见附件)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一次性扣50分,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周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计分表(乡镇)(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