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辽源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我市消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4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辽源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详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源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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