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3〕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84号)及《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强化对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统一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合理布局、快速高效。推进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建立覆盖全面的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警情,第一时间到场有效处置。
(三)坚持因地制宜、资源统筹。根据区域面积、人口、灭火救援出警量等实际情况,划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并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企业消防、志愿消防等力量,优化组队模式,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灭火救援体系。
二、建队标准
(一)根据《台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江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消防站。
(二)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外的乡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专职消防队。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地乡镇;(3)国家重点镇。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2)人口或建成区面积未达到一级建队标准的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4)其他需要建立二级专职消防队的乡镇。
3. 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4. 鼓励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1.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 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日常管理
(一)人员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业务培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市人力社保、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市总工会,要组织专职消防队队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志愿消防队队员由当地专职消防队负责培训。
(三)工作秩序。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规范各类行政会议和登记统计;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教育;统一内务、库室设置和门牌、库室门牌标志;统一佩戴明显标志,着规定的制式服装。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训练秩序。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和队员数量编制班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次数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五)执勤秩序。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执勤制度,实行队长负责制,单独编队执勤,执勤备战人员实力不得少于队员总数的70%,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必须纳入城市“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营房建设、装备配备应纳入各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建设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
(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75号)规定进行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
(三)立功奖励。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表现英勇的集体及人员,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评优评奖范围。
(四)伤残抚恤。各地要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待遇。
(五)车辆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减免专职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上牌、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专职消防队伍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车(船)的监管,督促落实消防车(船)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辖区情况,科学拟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划,并上报市消防支队审核,确保各乡镇街道完成建队任务,按照“新队按标建、旧队促达标”要求,确保新建一个、达标一个,并推动已建未达标的队伍升级改造。不具备独立建队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地域特点、经济发展等状况联合建队,联合建队时建设标准应上靠一级。
(二)加强监督管理。专职消防队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和管理任务,要定期全面检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落实奖惩措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