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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凉府发〔2006〕52号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近年来,全州社会消防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力度逐步加大,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消防安全基础脆弱,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重特大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为了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今后五年内,全州消防工作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五大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防控火灾和处置其他突发公共灾害事件的能力,使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消防专家委员会。州、县市两级要分别建立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重特大火灾和其他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由有关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复杂技术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建立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组建消防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完善以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和处置能力。2007年,州上要以消防支队为依托建立“凉山州消防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信息系统要达到能编辑和存储全州各类灾害事故救助信息资料,满足实战需要。要组建“凉山州消防应急抢险救援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事件,以进一步发挥消防队伍在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基础职能和综合作用,保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妥善地处置,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危险求助的需要。今后5年内,全州各县市也要以当地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消防应急抢险救援队”,承担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救援职能,并加强人员、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的力量和物资储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在加强应急救援公共资源建设的同时,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各类资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和物力,健全相应的应急调度机制,各石油化工企业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剂、堵漏、侦检、个人防护等设施和器材装备,做好打大仗、抗大灾的人力物力准备。健全完善跨区域、跨系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并与公安、武警、卫生、地震、环保、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演练。
二、建设城镇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建设。2008年全州县以上城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采取措施,确保各年度规划建设任务的落实。同时各县市要进一步抓好省级以上重点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纳入市政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验收,公共消防设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各级政府要在道路和旧建筑改造的同时,着力抓好公共消火栓建设和改造。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乡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无自来水的乡镇应修建消防蓄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今后3年内,全州消防队伍装备要逐步达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经济实用、总体达标”的目标。各类特勤器材、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部分装备达到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消防部队战斗力。
(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西昌市城区应建4个消防站,现已建1个,还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消防工作需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新建3个消防站。同时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西昌市特勤消防站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凉山州消防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参照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确保在2008年底前,人员、营房器材装备、车辆等全部落实到位并达标。各类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解决好人员编制、管理、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问题,做到进出有序、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采取社会招聘、地方政府出资等措施,推动城镇面积达到或基本达到1平方公里、城镇人口2万人以上的城镇建立一支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消防车不少于2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西昌市西宁镇、冕宁县泸沽镇和漫水湾镇、普格县螺髻山镇、盐源县泸沽湖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保证人员、基本的灭火器材装备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广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弥补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
(五)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消防部队经费实行双重保障机制,中央财政保障行政经费,地方财政保障业务经费。各县市政府和各级财政要认真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的规定,将消防部队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办公办案及官兵医疗、消防职业风险补助、人身伤亡保险等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年递增预算。各级政府应建立消防专项经费,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向消防公益事业进行资助或捐赠,各县市政府将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消防业务的项目支出,添置消防装备,救助在消防训练、扑救火灾及社会抢险救援中伤亡的消防队员及有关人员,确保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完善消防重点管理体系
(一)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措施。要把公众聚集、易燃易爆、文物古建筑和旅游景区、大型活动等场所作为社会消防安全重点,严格监管,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逐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开展“消防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引导业主单位开展向社会公开承诺活动,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使形成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诚信承诺、公众关注、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同时将消防安全记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的建立。全面推进“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单位主体责任制,增强各类场所抗御火灾风险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提高对重点单位监管的科技水平。对重点单位监管要以监督、指导为主,形成单位自觉遵守、主动管理、积极配合的局面。加强科技手段,运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监管,通过现代网络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实现远程监管,促进单位规范消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广使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新一代大空间智能灭火产品和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三)狠抓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借鉴全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经验,加强全州建制镇消防工作,建立社区和乡镇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小城镇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和乡镇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切实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增加农村消防水源及基本的灭火设施,普及农村消防安全常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严格依法有序地推行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一是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各县市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级各部门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常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消防官兵要深入学校授课,确保每个学生每个学期有两个课时的消防知识学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二是引导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县市政府要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通报本地区的火灾、重大隐患及其整治情况,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完善信访措施,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三是强化消防安全培训。推进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景区)工作,建立并规范州消防培训中心,扩大消防教育培训范围,加大消防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力争在三年内法定受训人员受训率达到80%以上,各业主、各专兼职消防人员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
四、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一)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各级各单位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方面责、权、利关系,建立、完善和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治协调和整改责任等制度,提高发现、控制、整治火灾隐患的整体水平,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主抓、各部门联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评价认定、落实责任、科学决策、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奖惩并举等整改机制。县市政府要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州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州政府挂牌督办,同时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确保每一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二)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消防机构依法行政,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确保消防监督执法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把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关,严密火灾防范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尤其是综合楼、商住楼、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工程等必须坚持高起点,严格依法审批,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步到位。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对消防设施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允许投入使用。对历史遗留隐患,要依靠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解决,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消防技术。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消防安全上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得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
五、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领导责任,政府“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存在的重要问题,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现场办公会、消防工作联席会等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各县市政府每年要向州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并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要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设项目概算、决算和审计,确保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财政、规划和建设、民政、公安、教育、电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专项治理等方面,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消防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私营企业的消防监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单位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不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形成人人讲消防安全、个个抓消防安全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考评。州政府将与各县市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州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政府也要与所属各街道、乡(镇)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实施相应的目标考核。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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