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泸市府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先后成功处置“8.4”四川宫阙老窖酒库爆炸燃烧事故、“8.29”沱江鞋城火灾、玉蝉酒厂酒库燃烧、瓦窑坝氨气泄漏等多项急难险重任务,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今年处置“8.2”泸州三溪酒类有限公司酒库爆炸燃烧事故中, 全体消防官兵闻警而动,顽强拼搏,面对随时可能发生连环爆炸的险情全力扑救、英勇作战,快速抢救和疏散群众100余人,成功阻止二次爆炸,挽回经济损失5千余万元,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赞誉。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鼓舞士气,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全体消防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打造消防安全环境,为推进“四个四”战略发展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泸州公安消防支队为榜样,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优争先,努力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推动泸州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