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级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一般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和组织实施
(一)工作任务。
1.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
3.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进一步夯实农村和社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和队伍建设基础。
4.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和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二)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付康任组长,副秘书长唐承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建昆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体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山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力推进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2.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一是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二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宣贯培训;三是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督导检查;四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
3.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相关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互通消防监管信息。二是实施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评问责。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主要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实施检查考评。
4.大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一是健全农村、社区基层消防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及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整合保安、巡防以及社区民警等力量,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防控体系。二是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工作制度。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充分发动基层安监办、工商所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确保火灾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三是完善初起火灾扑救机制。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做好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加强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巡防内容,并有效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四是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城乡规划源头入手,按照“一年集中清理,两年综合治理,三年整体达标”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分类别、分阶段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一是持续整治火灾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三是探索执法工作新模式;四是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育和规范我市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
(三)工作进度。
1.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不少于20%的单位达标,并确定不少于10%的试点单位;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9月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2010年,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抓紧落实既定的目标任务;同时启动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3.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012年,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4.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2010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不断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定期公开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不断拓展完善公民参与火灾预防的渠道。
(三)严格实施检查考评。各级、各部门要将“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区、县政府“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2年9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防火墙”工程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总结表彰。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