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消〔2011〕66号)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省局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导则》。各支队要按照《导则》要求修订细化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调整“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裁量标准设置。同时,将《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各地修订后的裁量标准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一)细化重点内容。应当按照《导则》第九条的规定,对违法内容确定不少于三个处罚阶次,其中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作出的处罚,应当确定不少于10个处罚阶次。
(二)把握特殊情形。一是超越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规定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等程序方可实施。二是从重处罚的,应当规定按照裁量区间的上限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如按照裁量标准应当作出9万元至12万元的罚款的,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12万元的罚款处罚;从轻处罚的,则应当按照裁量区间的下限确定行政处罚标准。
(三)做好社会公告。各地应当及时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通过网络、报刊、电视或者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二、关于《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规范》
三、关于《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一)法律审核范围。下列事项应当经过法律审核: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即时行政强制除外)和临时查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消防刑事案件;执法监督案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涉法事项。
(二)集体议案范围。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前,集体议案的范围,应当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制度的通知》(浙公消〔2009〕91号)中“集体研究”的范围和《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议案”的范围一并执行。其中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多案一并研究”。
(三)集体议案记录。各地应当配备专门登记本,对集体议案或集体研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在案卷归档时,主责承办人应当将集体议案或集体研究记录复印件归入卷宗。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防火监督部。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略)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略)
4.法制员调整备案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