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违法行为名称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1]9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规定,现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中设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符合要求(第55条)
2、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55条)
3、重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55条)
4、家庭生产经营场所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55条)
5、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55条)
6、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55条)
7、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55条)
8、重点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55条)
9、教育机构未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第55条)
10、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56条第1款)
11、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第56条第2款)
12、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57条第1款)
13、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7条第2款)
14、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第58条第1款)
15、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1款)
16、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影响防火、逃生(第58条第2款)
17、建筑屋面使用影响防火、逃生(第58条第2款)
18、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第58条第2款)
19、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59条)
20、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第60条)
21、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第60条)
22、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第60条)
23、维修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
24、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第61条)
25、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第62条)
26、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第62条)
27、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62条)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适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参照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节选(公通字〔2010〕72号)(略)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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