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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结合内江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消防工作有效落实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定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物、卫生、广电、体育、安监、旅游、林业、园林、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展改革、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安监、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规划,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力争在2012年基本达标。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测试、维修、保养,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考核和追责。研究制定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化各级各部门及有关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县(区)的消防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实施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工作。2012年年底前,市级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区)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和村庄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者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已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二)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图纸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审查内容和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强化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三)开展消防安全分类管理。认真分析研判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下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和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生命通道实时监控平台。探索完善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来源,加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统一管理。
(四)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辖区火灾易发、多发的区域、行业和时段,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火灾高危单位、“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小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屋等火灾防控重点、薄弱区域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坚决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及时督促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三、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一)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行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街区、居住小区、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分别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其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大网格”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消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成立由安监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和社区、行政村、辖区重点单位等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划片、分包、定人”责任制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消防工作逐级汇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中网格”中,村委会和居委会是消防安全自治管理主体,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充分发动社会单位、楼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整合治保、巡防、保安、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负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同时,建立完善各类单位、场所、居住小区、农村院落等的消防安全基础台账,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在“小网格”中,由街区较大单位的负责人、楼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等组成消防安全联络员队伍,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发动群众开展消防安全自防自救。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网格化”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工作。2012年年底前,全市70%的街道、乡(镇)以及社区、行政村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域覆盖。
(二)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研究制订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督促其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实时记载其消防动态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行火灾风险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12个月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督促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
(三)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结合行业、系统特点,总结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行业、系统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住建、质监、公安、经信、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制定住宅物业、白酒行业、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行业、系统要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引导和规范作用。
(四)推动消防科技创新及应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消防科技工作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将消防科技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消防科技人才,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开展科技支撑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建立健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推广消防安全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四、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市政、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加快消防站建设,重要的化工基地、能源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要配建适宜的消防站。2013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要基本达标;有天然水源的城镇,201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消防取水码头。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5年年底前有公共供水管网的乡和村庄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没有公共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合理确定人员规模,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待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者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等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队伍管理、执勤模式、工资福利、经费保障、激励机制、职业资格上岗、再就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各类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执勤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大力加强市、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执勤、训练、装备、基础设施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推动实施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和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2012年要完成市级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各县(区)要完成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选址和规划。
(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建有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保障消防队伍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各地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及《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专题报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制订并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防火公约,确定专人负责。所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都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2012年年底前,所有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完成两年轮训一遍的目标。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消防置业资格证书制度。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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