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攀办函〔201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机制建设,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12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森荣同志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人防办、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攀枝花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相关组织、沟通、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范围、内容和验收方式、方法。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宣传贯彻和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并对相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
3.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督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达标等内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确保工作落实。
4.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活动。
(二)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明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市、县(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
2.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制度。市、县(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互通消防监管信息。
3.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考评问责。市、县(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定期实施检查考评。
(三)大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健全农村、社区基层消防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及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村委会、居委会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整合治保会、联防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防控体系。
2.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工作制度。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充分发动基层综治办、安监办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确保火灾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3.完善初起火灾扑救机制。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做好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加强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巡防内容,并有效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4.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城乡规划源头入手,按照“一年集中清理,两年综合治理,三年整体达标”的总体要求,分类别、分阶段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四)不断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监管“四个水平”
1.持续整治火灾隐患。继续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消防安全突出隐患。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
2.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公安、安监、规划和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消防监管合力,严把建设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关,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3.探索执法工作新模式。市、县(区)政府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制定并实施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协助参与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有效缓解当前消防机构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进度
(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0年底,全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全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2010年,市、县(区)政府要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抓紧落实既定目标任务。年内,市政府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县(区)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一次会议。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012年前,各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2010年,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规划和建设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年内,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并至少聘任1名文职雇员充实消防实力。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能,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是构筑“防火墙”工程的核心,也是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的前提。市、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综合目标管理体系,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层层签订责任状,量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化宏观规划和整体部署,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涉及消防设施、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重大问题。
(二)强化消防宣传,全力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是构筑“防火墙”工程、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要定期公开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公布举报电话,保障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拓展和完善公民参与火灾预防的渠道。
(三)实施检查考评,全力推动“防火墙”工程落到实处。市、县(区)政府将“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工作落实。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市公安局要加强对“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区)“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评;2012年底,市政府将对全市“防火墙”工程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